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條
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者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該保險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第九十壹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養老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第(壹)項規定以外的保險公司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四)普通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