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產重整程序因重整失敗而終結的,法院除裁定破產重整程序終結外,還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立即宣告企業破產。法院作出上述裁定終止破產重整程序後,破產重整上市公司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公告相關裁定事項。根據法院關於終止破產重整程序的裁定,交易所根據法院作出的破產宣告和被宣告破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有關規定,取消對已恢復正常經營的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股票的特別處理,或者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終止破產重整上市公司股票上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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