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證券經營機構申請經營股票承銷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證券專營機構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證券兼業機構證券營運資金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二)證券專營機構凈資本不低於65,438+00萬元,證券兼營機構營運資金凈額不低於65,438+00萬元。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固定資產凈額+長期投資)×30%-無形及遞延資產-計提損失準備-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長期或高風險資產。
本辦法所稱證券營運資金凈額,是指證券經營機構專門用於證券業務的高流動性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