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壹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