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決條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
2.主體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對上述行為直接提起訴訟;
3.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