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地址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重大變更,單位需征得個人同意。否則單位單方面違反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妳。
3.勞動合同中有“工作地點不得變更”和“變更工作地點需經協商壹致”約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固定勞動者工作地點有效,用人單位自願限制其經營權。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但搬遷後用人單位事實上不能履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如果搬遷後的新地點離舊址不遠,勞動者可以在合理的時間內乘坐公交車到達新地點上班,則屬於合理的工作地點變更,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地點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主動辭職,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5.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通過開通運輸車輛、建設職工宿舍、發放交通補貼等方式為勞動者提供工作便利和工作環境。在地理位置合理的情況下,勞動者應服從用人單位的搬遷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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