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宣布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破產申請受理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到期。
破產申請受理時,附息債權停止計息。
第壹百壹十六條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人民法院批準後,由管理人執行。
管理人根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實施多次分配的,應當公告本次分配的財產和債權數額。管理人實施最終分配的,應當在公告中註明,並載明本法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