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起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公司成立後,發起人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合同得到確認,或者公司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因合同產生的債務由公司承擔。
(三)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所產生的債務由公司承擔。但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冒用已成立公司的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可以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除非相對人是善意的。
(4)因任何原因未設立公司的,所有或部分發起人應對設立公司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