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貪汙賄賂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單位受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匿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沒收財產罪。
2.是玩忽職守罪,具體包括以下罪名: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起訴和審判枉法罪、民事和行政審判枉法罪、執行判決和裁定罪、濫用職權罪、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因玩忽職守導致在押人員脫逃罪、徇私枉法罪、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徇私枉法罪、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是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督人罪、報復陷害罪、破壞選舉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