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九屆人大會議紀要第六條註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尚未出資的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1)以公司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已用盡強制執行措施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有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2)公司債務產生後,公司股東(大)會通過其他方式決定或延長股東出資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