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開股東大會,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並相應作出書面決議;
2.簽訂持股協議;
3.攜帶公司章程、持股協議、股東會決議等材料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變更股東名冊和公司章程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