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章,用於處理公司對外事務,工商稅務銀行等對外事務需要蓋章。
(2)財務專用章,用於簽發公司票據、支票等需要在簽發時加蓋,通常稱為銀行印章。
(3)合同專用章,顧名思義,通常需要在公司簽訂合同時加蓋。
(4)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是有特定用途的,公司在簽發票據時也要加蓋此印章,通常稱為小銀行印章。
(5)發票專用章,公司開具發票時需要加蓋。
印章被盜、被搶或丟失。
首先,因為公章已經在公安機關備案,所以丟失後第壹步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所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然後持舉報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應在市級以上的日常公開報紙上刊登,並加蓋公章聲明作廢。
經過上述程序後,如果印章確實被盜(搶),企業對因使用印章而產生的糾紛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