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全體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部分股份(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聘請財務顧問,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進行提示性公告。依法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收購人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中進行特別提示,並在獲得批準後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