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以個人名義向公司借款,用於公司的經營需要,然後將借入的資金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如公司股東購買機器設備時的預付款。
2.股東因個人困難向公司借款用於個人生活。
3.股東因自身經營需要向公司借款,並用於自己的經營或投資。
4.股東向公司借款是為了償還所借的投資資金(也就是後面討論的“過橋借款”的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2萬以上10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