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六條根據罰繳分離的原則,執法單位將開具罰款通知書,但不直接接受罰款。而是由罰款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該接受罰款,並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依法處以20元以下罰款的;(二)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實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