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是指: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
“壹金”指的是公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社保經辦機構有權責令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應繳納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從欠繳之日起每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