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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該設置哪些部門?

法律分析:公司應設置以下職位:董事長、總經理(總裁)、財務總監(總會計師)、運營總監(生產副總裁)、營銷總監(銷售副總裁);總經理辦公室、財務部、市場部、R&D部、生產部、設備部、安全部、人力資源部、供應部等。這些部門不是固化的,要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5條應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中規定以下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的經營範圍;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

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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