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需用車,將《外出用車申請表》交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員簽字派車,再交司機前臺人員保管。如果不需要用車,外出時將《外出用車申請表》交前臺留存,並在前臺登記。沒有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員簽字的《外出用車申請表》,不得用車。
3.申請人因公外出(如參加政府會議)早於上班打卡時間,但不能回公司打卡的,需在前壹天簽署外出用車申請表,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員安排派車,將表格留在人事部備案作為考勤依據,然後回公司辦理補卡手續。
4.申請人因公外出時間晚於下班時間的,應將簽字後的《外出用車申請表》交人事部門備案,作為考勤依據。
5.申請人在前臺進行退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