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通過轉股或者退股的方式退出公司。此外,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後,還可以對公司財產進行分配,因此股東也可以取得實際退出公司的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法律客觀性:
根據《公司法》第71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