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禁止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