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有;
2.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小股東與所謂的“掛名股東”簽訂“委托投資協議”,代其確立持股關系;
3.“殼公司”持股,即自然人股東先成立多家公司,再由這些公司投資實際經營的公司,自然人股東間接持股;
4.信托機構代位持有股份。
註:合同法的基本原則是,只要合同雙方訂立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基本規定,都是有效的,這是法律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是指: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四)損害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回復時間:2021-07-28。請以平安銀行在官網公布的最新業務變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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