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65 438+03]49號,以下簡稱《國務院決定》)指出:“符合條件的境內股份公司均可通過主辦券商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2.1條規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條件,即可申請掛牌:
1,依法成立,存續兩年。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業務清晰,有持續經營能力;
3.公司治理機制健全,運作合法規範;
4.股權清晰,股份發行和轉讓合法合規;
5.主辦券商推薦並持續督導;
6.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詳見業務規則第二章股票上市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