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三條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壹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
(壹)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的種類、面值和代表的股數;
(四)股票的編號。
股份應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由公司蓋章。
發起人的股份應當標明發起人股份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