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對外擔保是公司的壹種特殊行為,是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這種擔保不同於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在公司以自己的財產為自己的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由於公司可以直接獲得融資,壹般來說,這種擔保對公司有利,對對外擔保不利。對外擔保會對公司全部資產產生影響,可能導致公司全部資產減少,與公司盈利的本質特征相違背。同時,公司對外擔保也可能變相違反資本確定原則,不利於保護中小股東權益。資本決定原則要求股東對公司的出資不能以任何形式抽回,大股東往往可以利用擔保來變相抽回出資,嚴重損害了其他股東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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