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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公司章程中寫明董事會是執行最高權力的機構,那股東的決議還沒用嗎?

妳好,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只能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這是強制性的,公司章程不能有例外。董事會只能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必須對股東大會負責。股東大會享有的權力如下: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所以股東會的決議可以代表公司的行為,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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