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
2.根據法律規定,股東或發起人不得以勞務……或財產(如土地使用權)設定為擔保進行固定價格的出資。
3.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
4.以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以下簡稱“技術成果”)申請設立企業或增加企業註冊資本的,技術成果評估值在654.38+0萬元(含)以上的,要求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中附上評估對象(即委托的技術成果)所屬領域或行業專家簽署的參考意見, 或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或相關科研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並附專家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