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告破產;
2、因企業合並、分立等重組行為需要解散的;
3.政府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解散全民所有制企業;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責令關閉的;
5.投資者或上級單位決定終止;
6.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7、存在影響企業持續經營的其他重大事項;
8.公司終止的後果: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限制權利能力,停止經營活動。壹般公司解散後,必須進行清算,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法和程序進行全面清理和處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