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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組程序

法律分析:1,被並購企業進行資產核實;2.並購雙方應提交可行性報告,征求被並購企業債權銀行的意見,並征得主要債權人的同意;3.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征求雙方公司員工意見;4.並購雙方已就並購意向達成壹致;5.企業所在地地方政府需要提供優惠政策的,由地方政府提出審核意見;6、同級人民政府或授權代表被兼並企業雙方投資者對兼並作出決定;7.合並協議修改完成後,雙方法定代表人應當簽署合並協議;8.辦理資產轉移的工商登記、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9.並購雙方投資人及政府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各方認可後並購完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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