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能隨意減免,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
所謂減少註冊資本,是指公司因資本過剩或嚴重虧損而減少註冊資本,因為資本過剩會導致資本在公司的停滯,不利於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公司虧損嚴重,註冊資本與實際財產相差過大,公司註冊資本失去了表達公司信用狀況的應有意義。同時,股東也不會因為公司連年虧損而獲得分紅,所以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程序:
1.股東會應對減資作出決議。
公司股東會行使減資權的,應當作出減資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東通過後方為有效。
2.修改公司章程。
3.必須準備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並公告。
5.登記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