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清算組。2.進行清算。清算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接管公司財產,關閉公司未了結業務,收取債權,清理債務,分配剩余財產,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3.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4.提出清算方案。
法律客觀性: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分公司被依法撤銷、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申請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和分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註銷登記後,應當收繳分公司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