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其標準是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反映情況,請求協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