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期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這壹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壹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占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持有面值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收購後,由於收購人作為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經持有上市公司75%以上的股份,那麽該上市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