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會通過召開股東大會,形成股東大會決議,行使職權。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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