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