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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三分之二通過的事項。

法律分析:1。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2.股東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3.上市公司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總資產30%的,應當在股東大會上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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