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向公司員工獎勵股份。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並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壹款第(三)項規定購買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於收購的資金從公司稅後利潤中支付,所購股份壹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