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貸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