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強制退股的條件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重大財產轉讓;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二、分析細節
出資的有限公司成立後,由於經濟生活的慣例,要求股東退股。原因很多,比如公司經營風險太高,超出了股東投資的預期。股東離婚時,非股東的配偶很難參與到對人合要求很高的有限公司中,非股東的配偶往往要從公司中拿出股東權益的壹半進行現金交割。
3.股東退股的方式有哪些?
股東退股的方式壹般包括以下幾點:
1,換股退出。股份轉換的方式分為內部轉讓和外部轉讓;
2.通過減資的方式退出。事實上,公司通過減少註冊資本的方式回購了股東的出資。但是,減資不同於回購。有限責任公司減少資本。只要符合條件的有表決權的股東在股東大會上同意,股東大會就可以做出減資決定,不附加任何條件。
3.持異議的股東通過回購退出。股份回購請求權是法定的股東權利,為小股東抵抗大股東的侵害提供了法律武器。
4.通過起訴解散公司而退出。營業期限屆滿等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