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股東失蹤後,可以申請先宣告其失蹤。股東失蹤超過2年無法找到,公司需要變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股東失蹤。需要書面申請,說明申請的時間、狀態和理由。法院受理案件後,認為確有必要宣告失蹤的,將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如果在三個月的公告期內仍然沒有失蹤股東的下落,法院將宣布其失蹤。失聯股東被宣告失蹤後,法院將確定其近親屬為財產保管人。如果沒有權利人,法院會處理。托管人有管理失聯股東財產的責任,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裁決讓托管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托管人代替消失的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義務,公司的變更行為可以重新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一篇:贏或輸是在哪個平臺上玩的?下一篇:像愛家壹樣愛公司的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