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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董事長的職權是什麽?

法律分析:董事長代表董事會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其主要權力包括:

1.主持股東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零九條設董事長,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推舉壹名董事代為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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