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有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資本總額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股票的發行和準備符合法律的規定;發起人應當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設立的,應當經創立大會批準;並且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壹個公司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但應當采取募集方式設立。
同時還規定了發起人的最低人數,這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際慣例。不規定發起人最低限額,壹是發起人太少,無法履行義務,二是防止少數發起人損害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需要規定發起人的最高限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八條* *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但不超過二百人作為發起人,其中過半數的發起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