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且最近兩年累計凈利潤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且持續增長;或者最近壹年盈利,且凈利潤不低於500萬元,最近壹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凈利潤按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較低者計算。(三)最近壹期期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4)發行後總股本不低於3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