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破產條件是: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3.公司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申請的目的;(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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