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退還認股人繳納的股本,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發起人的過錯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出資的,應當償還;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公司投入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格明顯低於公司章程規定的數額的,應當交付。
資本的發起人補足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