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於創立大會後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二)董事會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發起人首次出資為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公司設立登記時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六)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七)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公司住所證明;
(十壹)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