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四)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公司為減少資本、以股份獎勵職工、與持有其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或者股東對公司合並、分立有異議,為上述目的收購其股份後,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註銷或者轉讓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