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法律規定。新《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並於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兩天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在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內,有明確的議題和其他決議。“這樣既能保證中小股東有機會提出提案,又能保證股東大會和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對提案進行審議和表決。
二是在章程中規定和規範。例如,XXX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持有65,438+00%以上股權的股東或者合計持有65,438+00%以上股權的股東,有權向公司董事會提出提案或者發起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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