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規定,破產債權按照以下順序清償:
1,清償職工工資、社會勞動保險費和法定補償金;
2.繳納所欠稅款;
3.清償公司債務;
4.按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在前壹順序的債權未全部清償前,後壹順序的債權不得分配。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同比例向債權人清償。
另外,銀行貸款的還款順序還要看是否有財產擔保,是否行使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也指出,清算期間職工的生活費和醫療費可以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