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第82條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10)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11)公司通知和公告的措施;(12)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記載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規定;另壹方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法定記錄采用更嚴格的規則,要求更多的記錄。這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質和開放性決定的。
法律客觀性: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繳的資本總額或者實收資本總額;(三)發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