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公司董事會關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決議。
(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如適用)。
(4)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涉及認購資金的,上市公司董事會還應當出具相關股份已收到足額認購資金的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