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托面向的是企業的員工,信托公司承擔這裏的事務管理工作。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僅以信托財產為限對受益人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受托人已經盡了義務,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者造成信托財產損失,受托人也不承擔責任。因此,信托公司在股權信托運作中面臨的風險與其他信托類型完全不同。
壹、取得信托股權的合法性風險
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壹定的信托財產,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股權信托受《公司法》、《信托法》及相關政策文件的約束。持股的目標企業為國有企業的,還必須遵循國有企業改制、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等相關文件的規定。因此,信托公司接受股權信托,需要了解其員工持股行為是否履行了相應的程序,如經過職代會批準、國資部門批準等,並確認交付資金的合法來源。
二,股權管理中的操作風險
在股權信托中,信托公司雖然沒有保值增值的義務,但要特別註意操作風險。例如,設立股權信托時,員工(受益人)應充分暴露員工持股信托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並與相關當事人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合同、風險說明書等補充協議。並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責條款。